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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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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10/1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臺中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於9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距離上次修正已有13年之久,本次修正或刪除計18個條文,幅度不可謂不大,主要內容係配合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法令所作修正。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本次修正內容與營利事業較相關者有二,其一是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所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該筆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申報課稅。其二是刪除「營利事業之虧損,如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此後年度發生之盈餘,除依照公司法、所得稅法之規定分配外,其餘應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項下,在原撥補數額未轉回前,不得分派股息及其他用途」之規定,理由為資產重估增值原列為資本公積項目,現改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不得再適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規定,亦無列為未分
配盈餘減除項目之適用。營利事業如有相關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黃春頻 電話:04-23051111轉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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