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 |
違 章 或 疏 失 型 態 |
營業收入
非營業收入 |
短報海關出口、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金準備等。 |
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 |
列報取具非實際交易或無相對加工、製造等能力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擴大書審案件之營利事業所開立之不實憑證。 |
營業費用 |
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或列報駐外人員營業費用卻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服務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
薪資支出 |
利用人頭浮報或虛報薪資支出。 |
呆帳損失 |
1、 未能提供欠款催收、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等證明文件。
2、 誤以為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而列報呆帳損失者,經核實際逾期時間未達2年。 |
其他收入 |
申報鉅額應付費用,經查核有逾2年尚未給付之費用或損失,應依規定轉列其他收入。 |
投資損失 |
1、 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辦理清算之證明文件;惟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剔除該投資損失。
2、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未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提列投資損失準備。 |
股東可扣抵稅額 |
部分營利事業將資產負債表中「本期損益」欄位,誤以為依稅法調整申報之所得(正確應為按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之稅後純益),致帳載所得額為負數實無盈餘可供分配,卻將依稅法調整之盈餘分配予股東,形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
未分配盈餘計算錯誤 |
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而短報稅後純益者,除應調整補稅外尚需另處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