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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08/16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個人捐贈土地其成本之認列,需符合捐贈時客觀之交易價格。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捐贈政府,經提示原始購買土地相關成本查明屬實者,即按實際金額核認,惟未能提示成本資料者,則應考慮其變現價值(亦即當時之市場交易價格),始為該土地於市場上之實際價值。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3年度以較公告土地現值甚低之價格購買道路用地,嗣以公告現值設定高額抵押權,並以清償抵押權之方式虛偽墊高成本,又藉由捐贈予政府機關之機會,以該成本列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案經該局查明該土地之成本雖具形式,然其實質與客觀之市價顯有不同,難認有確實證據之成本,且該土地為既成道路,其變現性差,市價遠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並無情形特殊需專案報財政部核定之情形,乃依財政部核定「93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16﹪核計其成本。甲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就本案之判決意旨略以,捐贈土地作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其數額自應以該土地捐贈時客觀之交易價格為準,始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立法意旨及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且財政部93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及94年2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令釋,係主管機關財政部就該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規定,於捐贈之內容為土地時,應如何認定其扣除額,依其職權所訂定,以供其所屬作為適用之依據,並非屬法律所未規定,而創造對人民之財產予以限制,自無違反法律保留之情事,乃駁回甲君之訴。
中區國稅局另表示,民眾如有列報捐贈扣除額之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石凰二,電話:04-23051111轉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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