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未達起扣點或不須扣繳稅款之所得,仍應於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若逾期未申報,將處扣繳義務人新臺幣1,500元之罰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義務人給付納稅義務人未達起扣點或不須扣繳稅款之所得後,不知道仍應於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已違反法令明定之申報義務,應處扣繳義務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又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第3項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指出,前揭扣繳義務人如能於查獲前自動補申報,財政部考量違章情節輕微,訂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依該標準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若未於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則須於2月10日以前自動補報,且補報之給付總額須未超過應填報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免予處罰。
二、倘扣繳義務人已自動補報惟未符合前述免罰之規定要件,其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其給付總額逾1,500元者,則減半處罰鍰750元。
該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林郁慧,電話:04-23051111轉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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