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已死亡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經稽徵機關發現,除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欲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查明受扶養親屬是否健在,如已死亡,則死亡當年度仍可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惟死亡次年度則不得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否則,即屬虛列免稅額,除補稅外,應加處1倍之罰鍰。
中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常循往例將前一年度申報扶養人之資料填入,而誤將已死亡受扶養親屬申報扶養,致發生上述情形,經查獲除補稅外,應另加處罰鍰,不但無法達到節稅效果,反而要繳更多稅捐(即本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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