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該局於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覆核業務時,發現有營業人於92年度向銀行借款之利息支出,因公司實際並未支付,而以應付利息自行估列入帳,另因未支付利息所產生之應付銀行違約金,亦以應付銀行違約金自行估列入帳。惟截至本(94)年度仍未支付,且未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是該公司92年度之申報應付利息支出及應付銀行違約金部分,經本局查核後予以轉入本(94)年度「其他收入」科目項下,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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