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發票之營業 人對機關學校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將遭受處罰。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邇來發現有部分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承包各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近來查獲發現部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承包學校營養午餐,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雖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申報時,短、漏報銷售額;或對學校開立收據請款,以收據取代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案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處以1至10倍不等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包學校營養午餐,提供加工後之食品,非屬生鮮農產品,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轄內有些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物予學校,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開立普通收據,藉以逃漏稅捐;或雖皆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惟於申報時未予申報或短報;該局將針對是類案件積極擴大查核,俾端正納稅風氣,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呼籲,各級學校新學年度才剛開始,各校正陸續辦理營養午餐及制服、書籍等各項學生用品招標事宜,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依規定誠實報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該局並提醒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若發現有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述違法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受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邱美祝,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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