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安裝於非屬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之地點者,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鑑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促進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產業升級,並無獨厚特定產業,因此,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應視國家整體對於農業、工業等各產業之發展,審慎考量。
國稅局說明:公司如將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安裝於非屬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之地點者,如繼續提供該等投資抵減獎勵者,雖對降低廠商生產成本有些許幫助,但卻違反公共秩序以及影響區域及都市之長遠發展等公益,實不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係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之立法精神。故財政部於94年11月2日以台財稅第09404569850號令釋規定:「公司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業與同條例第1條係為促進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升級之立法目的有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該公司當年度購置天車設備供廠區原件及設備吊運,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查核其帳簿憑證時發現其廠房亦於當年度興建,惟並無購置土地,而係以租用之情況。經至安裝地點現場勘查,租用土地係屬農業區用地,其行為與促產條例促進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升級之立法目的相違,應依上開令釋規定辦理。
該局特別強調,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應依現行各項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安裝於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營業處所或經專案認定之場所為限,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業與抵減辦法之規定不合,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請公司應多加留意,以免喪失投資抵減之獎勵資格。(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楊永欽,電話:04-23051111轉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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