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有欠繳稅款的公司在清算程序中,清算人仍須實質依法辦理清算事務,始為合法清算完結,所欠稅款才可註銷;否則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受理許多公司以其清算事務業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為由,申請註銷欠稅。但國稅局仍會審查公司的清算程序有沒有合法清算完結,如果有多項清算事務未了而未完成合法清算,當然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結果,法人人格仍未消滅,所欠稅款當然不能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以及民法的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而且公司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而公司於清算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規定應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所以公司清算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如公司仍有現金及銀行存款,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積欠稅款,而將現金及存款先行償還公司其他普通債務,或分配予股東;或者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還有機器設備、存貨或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就是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清算事務,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國稅局是不會將公司所欠稅款註銷。
所以欠稅之公司是否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判斷之。不要以為已經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就已經合法清算完結,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國稅局建議,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人還是要依法辦理清算事務,配合主管稽徵機關合法清算完結,倘已無賸餘財產可資分配,所欠稅款當然可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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