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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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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2/1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業單位承租房地所給付租金,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依限繳納並於次年申報之。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營利事業所給付之租金達扣繳標準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其租金之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而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查獲轄內甲商行負責人A君,93年度向B君承租房屋1棟,每月給付租金25,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計30,000元及未申報扣繳憑單,經限期補報補繳並處罰鍰30,000元。A君不服主張不知道租金要扣繳及申報,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結果,依前揭規定予以駁回。
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稅款,已違反法令明定之扣繳義務,縱非故意,仍難卸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依所得稅第114條規定即應受罰。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重蹈覆轍,因而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扣繳及申報期間,以免逾期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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