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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2/1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其遺產稅申報即不得主張殘障特別扣除。

(臺中訊)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得檢附該遺眷之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開具之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除原來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外,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95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但上開繼承人中如有拋棄其繼承權者,即不能享有殘障特別扣除額優惠。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下列各款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得扣除4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扣除40萬元。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
三、父母,每人得扣除1百萬元。
四、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百萬元。
又同條第2項則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之扣除。另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可扣除之金額,法律規定應隨物價指數變動調整,財政部公告自95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前項可扣除金額分別調整為配偶445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45萬元、父母111萬元及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該局指出,在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甲君檢附其殘障手冊,主張其母之遺產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該局以甲君並非繼承人,否准扣除。甲君主張其係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符合身心障礙保護法第3條規定領有殘障手冊資料,屬重度身心障礙者,合乎上開稅法規定,應可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云云。經該局查證結果,甲君雖為被繼承人之子,惟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被繼承人即甲母之遺產拋棄繼承,有該法院函文可稽,故依民法規定,甲君拋棄繼承後,由甲君之6名子女成為應繼承之人。嗣雖再因甲君子女之一乙君亦死亡,其應繼分由甲君夫婦2人再轉繼承,惟依首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甲君原既拋棄對甲母所遺留財產之繼承權,即不再適用同法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扣除,遂駁回復查。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仍予駁回。
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申報遺產稅案件時,凡法律明文規定可扣除之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等減除項目,均可節省繼承人應負擔之遺產稅負。該局並呼籲,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稅法所規定必須檢附何種法定證明文件,例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列報重度身心障礙扣除者,即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開具之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供核,以免喪失自身合法節稅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廖嘉慧,電話:04-23051111轉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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