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得以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按申請日公告現值申請抵繳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繼承人可以遺產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同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則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可抵繳遺產稅?易生疑義,致常有繼承人來電詢問。
該局就此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免稅標的,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再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自遺產總額扣除。則繼承人自得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按該項財產申請日土地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被繼承人遺有相同情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別忘記可用以抵繳遺產稅。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黃美惠,電話:04-23051111轉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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