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設備不得重複適用自動化設備及研究發展支出之抵減優惠。
(臺中訊)為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公司購買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符合一定條件者,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可享受5﹪至20﹪的抵稅優惠;另外,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發,以提昇國內產業,公司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的儀器設備亦可依該條第3項規定,享受35﹪限度內的租稅優惠;不過,必須特別注意同一設備只能選擇上述自動化設備或研究發展支出其中一項的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租稅減免項目中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500餘萬元,該儀器設備雖專供研究發展使用,但該公司已申請適用購置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有重複列報之情形,因此,該局依法否准該等儀器設備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的抵稅優惠,予以補稅150餘萬元。
該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租稅減免範圍包括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抵減,而營利事業有關之支出除不得重複適用上揭法條規定之租稅減免外,尚需注意亦不得與同條例第7條規定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一定產業之投資抵減重複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李美智,電話:04-23051111轉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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