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其交易所得要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要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發行之股票,如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即非屬有價證券,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適用,因此民眾買賣未經簽證之股票,記得要在交易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佳霙,電話:04-23051111轉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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