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客記帳業者代購統一發票,使用前應先確實核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委託代客記帳業者購買統一發票,代購後因疏失將他人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使用,而以營業人名義購置之統一發票則由他人使用,致被處罰情形。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營業人首次或年度開始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買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鑑,以憑購用統一發票。」故稽徵機關會依營業人持有之統一發票購買證每期(月)購買統一發票購買情形加以歸戶,類此錯誤使用他人或供他人使用統一發票情事,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以查獲前有無向稽徵機關報備為裁處罰鍰基準,查獲前有報備者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未報備或查獲後始補報備者則均須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該局特此呼籲,營業人於開立新購統一發票時,應審慎與購票收據所載發票字軌號碼核對,確屬以營業人名義購買者始可使用,以免一時疏忽,違反上項規定,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呂靜娟,電話:04-23051111轉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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