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角移轉案例之探討
納稅義務人虛構買賣關係,假藉第三人移轉土地,以規避二親等贈與稅之查核及農地贈與應繼續耕作5年之管制,經查獲以移轉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課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於81年間購買坐落臺中市區之農地一筆,因其不具自耕農身分,遂登記於案外人乙君名下,嗣89年間土地法及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放寬農地移轉承受人資格及身分限制,甲君乃於90年間行使其對該筆農地之移轉登記請求權,要求乙君逕將該筆農地以買賣方式移轉登記於其子丙君名下,本案經檢舉查獲發現丙君並未支付購買該筆農地之土地款,而係甲君虛構買賣關係,假藉第三人移轉土地予其子,以規避二親等間贈與稅之查核及農地贈與應繼續耕作5年之管制,已違反農業政策及公平原則,又因本件贈與標的並非農地而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所以並無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本案甲君於90年間經由第三人移轉土地公告現值4,108,500元土地予其子丙君,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該局乃按移轉登記日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4,108,500元,贈與淨額3,108,500元,應納稅額226,020元,並處罰鍰226,000元。
有鑑於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取巧安排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是類案件如經查獲仍應追繳應納稅賦,民眾應多加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張斐雅 電話:04-23051111轉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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