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屬移轉訂價資金使用交易類型,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移轉訂價案件,發現多數營利事業雖已於資金使用交易類型揭露關係人背書保證相關資訊,惟未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或未於移轉訂價報告將背書保證列為常規交易受測項目,而遭國稅局按外部可比較資料設算手續費收入補稅。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其中所稱之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而所謂背書保證,係指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之信用風險。而目前融資背書保證之實務,若由金融機構承作,將依保證金額一定比例向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另現行經濟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亦針對各信用保證項目收取手續費,因此,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照可比較資料依營業常規(如:金融機構承作費率、經濟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手續費費率)向關係人收取手續費並認列其他收入。
中區國稅局呼籲,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乃屬關係人交易,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營利事業實務上雖多未向關係人收取任何手續費,惟配合我國移轉訂價查核制度之實施,應改變現行作法,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被設算補稅,而遭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4條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蘇仁偉,電話:04-23051111轉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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