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1月1日起個人債券利息改採分離課稅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1於本(96)年7月11日公布施行,自本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按10﹪稅率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債券利息所得原得適用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免予扣繳之規定,及因提示「儲蓄免扣證」而免予扣繳之規定,自本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故扣繳義務人於本年7月13日以後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債券利息,因錯誤仍援引上開免扣繳規定而未按10﹪稅率扣繳稅款者,請儘速於本年12月31日前自動補辦理扣繳;至扣繳義務人於本年1月1日至7月12日間給付是類所得而依上開免扣繳規定未予扣繳稅款者,扣繳義務人無須再行補扣稅款,稽徵機關將於核定所得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辦理補徵。
該局另表示,若扣繳義務人於本年1月1日以後給付債券利息已依修法前規定填報扣(免)繳憑單者,請於本年底前依財政部核定之分離課稅所得專用憑單格式辦理更正。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王亦宏,電話:04-23051111轉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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