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而死亡後尚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准以生前未償債務扣除。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將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全數列入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中申報扣除。因房屋稅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地價稅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繳納,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並非以稅單所載之金額全數扣除。
又工程受益費經常被一般民眾誤解為稅捐,事實上工程受益費係因公共工程受益而徵收之費用,並非稅捐。依財政部73年5月9日台財稅第53317號函釋,以被繼承人名義公告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其死亡後尚未繳納部分,核屬其生前未償債務,准列入未償債務中扣除。
該局特別指出,倘民眾檢附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單,於被繼承人
死亡日前已繳清,核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洪素玉,電話:04-23051111轉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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