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經報備勘查綜合所得稅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柯羅莎颱風侵襲,連日強風及豪雨對全臺造成災害,亦導致民眾財產損失,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籲請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派員勘查。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申報災害損失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申報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包括:災害現場之照片(須加註日期)、警察機關或村、里長證明文件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修理支出憑證等。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得於明(97)年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該項證明,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該項災害損失。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tx.gov.tw)進入「書表及檔案下載」,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果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簡淑惠,電話:04-23051111轉2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