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未列解散前漏報之所得,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並應就公司之財產情形詳予檢查,編製相關財務報表等。公司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卻未申報上開違漏銷售收入,顯有隱匿公司所得狀況情事,其漏報之所得,應屬剩餘財產之一種,當屬清算人職務之範圍,倘公司於辦理清算時,未將該所得列入其資產,其清算人造具表冊已有不實,於分配清算公司財產時,亦未將該項所得供清償債務分配予債權人,則清算人有不法行為,縱將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其清算人責任並未解除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欠稅不得註銷。
國稅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公司已辦理清算完結手續,將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後,認為公司法人人格即已消滅。其實,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其人格之存續,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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