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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9/2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業人解散廢止時,餘存之建物雖未取得所有權狀,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解散廢止時餘存無使用執照,亦未取得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築物,仍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所稱「貨物」除一般供銷售之存貨外,包括列為固定資產之貨物,如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等。營業人餘存之建物不論有無使用執照或取得所有權狀,只要是屬於營業人所有,即屬前開稅法所稱之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該貨物之銷售額之計算,則以營業人解散廢止時之時價為準。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所謂「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前揭建築物之時價可參酌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屋同一月份之加權平均售價等;若營業人未申報或未提供相關資料供核,稽徵機關得依營業稅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解散廢止時應注意帳列固定資產有無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賴威沛,電話:04-23051111轉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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