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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9/2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已確定之課稅處分如適用當時之法令無錯誤,不因適用法令改變或見解變更而受影響

稅捐稽徵機關作成課稅處分時,所適用當時之稅務法令如無錯誤,嗣後縱使法令或見解變更,對已確定之課稅處分,不會因該法令或見解變更而受影響。
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基於法定職權,就各稅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各稅法規之原意,性質上並非獨立之行政命令,固應自各稅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財政部對同一稅務法規條文,先後之釋示不一致時,非謂前一釋示當然錯誤。在後一釋示發布前,主管機關依前一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經行政訴訟判決而確定者,僅得於具有法定再審原因時依再審程序辦理;其未經訴訟程序而確定者,除前釋示確屬違法,致原處分損害人民權益,得由主管機關予以變更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一釋示之影響。惟在後一釋示發布時,其課稅處分屬未確定案件者,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仍得依法申請復查,以適用對其較有利之法令或釋示。
中區國稅局同時表示,所稱確定,係指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或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或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或經行政訴訟判決者。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核定稅額或罰鍰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賴萬星,電話:04-23051111轉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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