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節慶舉辦宴會之餐飲筵席支出及因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而購買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雖中秋佳節已過了,營業人如於節慶舉辦宴會發生之餐飲筵席支出及因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購買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因係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2、4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節慶舉辦餐飲筵席(如:尾牙、員工慶生…等),除了餐飲筵席支出及因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購買禮品取得之統一發票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外,其他如因辦理活動而支付之場地租金或邀請藝人及各項表演費等,亦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營業人若將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予以補稅外,並將就其逃漏之稅額處一至十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申報前應仔細檢查過濾,將不得扣抵之憑證自行剔除,倘於事後才發現申報錯誤時,亦應儘速自動補稅並更正申報。切莫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雅淑,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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