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視債務人情況,取具適當之證明文件,憑以列報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貨款項無法收回發生呆帳損失時有所聞,該局最近查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呆帳損失之案件不少,少數營利事業因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而無法核認,殊為可惜。其中某公司申報一筆呆帳損失2百多萬元,僅檢附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別無其他證明文件,經該局查明該筆債權係93年度銷貨產生之應收帳款,尚未逾2年,且債務人當時仍在原址繼續營業,故無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核認該公司已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始能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債務人未倒閉、逃匿,債權如逾二年,已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一旦發生呆帳損失,應查明債務人行蹤及注意催收程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相關之證明文件,憑以列報損失,以維公司權益,納稅義務人如仍對呆帳損失之列報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姚雅菁,電話:04-23051111轉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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