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短漏報所得免罰之規定
自今(96)年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且該短漏報之所得屬於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而查詢清單中未能提供之各類所得憑單資料者,可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指出,為推廣網路申報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財政部於96年4月27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明定納稅義務人自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如採網路申報而短漏報符合上述所得情事者,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雖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但短漏報所得係屬下列情形者,仍應依法處罰,並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未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而於結算申報時短漏報所得者。
二、 短漏報之所得屬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已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且稽徵機關亦已提供之所得資料者。
三、 短漏報之所得屬於所得查詢範圍以外之所得者,例如:屬執行業務......憑單、財產交易所得、由個人付而無須開立扣(免)繳憑單之租賃所得等。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呂志銘,電話:04-23051111轉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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