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職業災害領取之工資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勞工因受職業災害,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工資補償金,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局表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如醫療期間屆滿兩年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以上兩種補償金,皆屬損害賠償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提供單位:稽核科趙彰權,電話04-23051111轉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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