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須提示該設施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骨灰(骸)存放設施扣除額時,應提示該設施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
該局說明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捐贈納骨塔位扣除額210萬元,經該局剔除。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提示系爭納骨塔位原所有人乙公司開立之發票,應准予列舉扣除。經該局審理結果,以系爭納骨塔位業者丙公司出售予乙公司之單位售價僅7,000元,而乙公司1個月內再出售予甲君時,單位售價竟高達15萬元,顯有違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且甲君亦無法提示資金流程以證明其取得系爭納骨塔位之確實成本。復查結果乃以丙公司實際出售價格為基準,重行核算甲君捐贈總成本計98,000元,並同額追認其捐贈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保障本身權益,應妥善保存購入捐贈標的之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依據,免遭致國稅局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鄭岳峰,電話:04-23051111轉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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