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0年間轉帳7百餘萬元存入其女乙君帳戶,經該局查獲,補徵應納稅額80餘萬元,並處同額罰鍰。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僅係利用乙君之名義存款,已於95年間註銷該帳戶,並將7百餘萬元轉回甲君帳戶,並無贈與意思。經該局審理結果,以甲君將該7百餘萬元存入乙君帳戶後,隨即轉存定期存款,為其所不爭;系爭定期存款到期後續存長達4年,期間利息均轉入乙君帳戶,該帳戶截至該局調查前未有任何支出紀錄;又系爭存款既為乙君占有,其所有權即已移轉,且所生利息亦經乙君於各年度申報所得,其有受贈之合意甚明;至系爭存款轉回甲君帳戶係於該局函請銀行提供相關資料之後,不能為有利其主張之認定,復查仍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欲以現金轉存親屬名下,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本身權益,並免遭致國稅局補稅及罰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鄭岳峰,電話:04-23051111轉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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