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中區國稅局表示,以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但是貨物未實際出口者,縱然收取外匯,其營業稅均被認定非屬外銷貨物而無零稅率之適用。惟因應時空環境變遷,考量營業人如將貨物運交國外客戶,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規定,嗣後該等貨物再由國外客戶銷售並進口至國內保稅區營業人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其整體營業稅稅負為零。且為了兼顧國內營業人的產業競爭力,財政部於96年6月29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發布新釋令規定,准予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新解釋令之規定,以下二種情形,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收取外匯,並依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二、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購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該釋令所謂「保稅區營業人」包括: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等;又所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貨物」係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而言。至於營業人接受課稅區營業人訂貨,並依其指示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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