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出售因受贈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如何認定受贈時之時價。
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核釋出售因受贈而取得之房屋,稽徵機關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係以前次計算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本次計算交易損益之成本。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因受贈而無償取得房屋,倘於受贈時直接課徵受贈人之所得稅,應以受贈房屋之時價課徵所得稅,嗣後該房屋轉讓時再以前開時價為成本,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然我國現行稅制,贈與稅係所得稅之補充稅,依所得稅法規定,贈與房屋時通常不課徵所得稅,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由贈與人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設為200萬元)計算繳納贈與稅,因此受贈人嗣後出售受贈之房屋,係以取得該受贈物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00萬元為成本予以考量減除。如以受贈時之房屋市場價格(設為300萬元)為減除基準,將產生受贈時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100萬元(300萬-200萬)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之不合理現象。因此所得稅法有關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乃有以前次交易標的據以徵(免)稅捐之基準金額,作為本次計算交易損益之成本原則,也就是計算出售因受贈取得財產之財產交易所得,係以前次計算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成本。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電子信箱(網址:http://www.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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