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持禮券購物時,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父親節將至,近日常有民眾詢問,百貨公司或販售店發行禮券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該局指出,營業人發行之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二種。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所發行之禮券,若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屬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商品禮券憑以兌換貨物時,營業人毋需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自由兌購貨物者,屬現金禮券,因將來兌購貨物之品名及數量均不確定,故出售禮券時毋需開立統一發票,僅須開立購買禮券證明單交付買受人,嗣後消費者持現金禮券憑以兌購貨物時,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購買現金禮券之營業人已取得購買禮券證明單作為原始憑證列報支出,嗣後持該現金禮券兌購貨物,而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
該局提醒發行禮券之營業人注意發行禮券時統一發票開立之相關規定,並呼籲民眾購買禮券及兌購貨物時,應注意禮券之性質,如購買商品禮券時應即索取統一發票,如係購買現金禮券,則應於兌購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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