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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7/3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依勞動基準法於終止契約支付之資遣費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依照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之規定,限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至事業單位平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支付之資遣費,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費用列支,惟以後職工退休,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上述所稱「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係指依照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之規定,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至事業單位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支付之資遣費,非屬依上開規定發給資遣費,無須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自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林啟晶,電話:04-23051111轉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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