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亦可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經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檢附健保局出具之相關證明暨加蓋健保局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即得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財政部認定納稅義務人國外就醫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亦適用此項規定,以89年4月27日台財稅第0890453133號函明釋,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得認列為醫療費用扣除額,應為保險未給付部分,故納稅義務人持收據正本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如有部分因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健保局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納稅義務人只須提出健保局開立之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之證明暨加蓋健保局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報扣除,稽徵機關即應依法核認此筆醫藥及生育費之列舉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健保局核發國外就醫之醫療費用而部分未獲給付時,應保留健保局核發之核定通知書,以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醫藥費用列舉扣除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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