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如公司法或該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而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將為被限制出境之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許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因其公司未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進行清算程序且滯欠稅捐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而遭限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惟查有相當多股份有限公司於解散後並未依法踐行清算程序,完成合法清算完結,其公司法人人格當然仍視為存續;若該公司有稅款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滯欠之稅捐如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達100萬元以上金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財政部94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2480號令釋規定,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雖非公司負責人,稽徵機關仍會函報財政部報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全體董事出境。
該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倘公司業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仍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進行清算程序,合法了結公司清算事務,否則清算程序中如滯欠稅捐達前開限制出境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者,全體董事將會遭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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