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應由其父母合併辦理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者,請速自動補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所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如有所得,應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縱使其父母無所得,若其未成年子女本人之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95年度每人77,000元)、標準扣除額(95年度單身46,000元)之合計數,其父母仍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將被補稅並處罰鍰。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於96年5月31日截止,但如有上述情形者,請速自動補申報,俾符合免罰規定。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所稱納稅義務人包括「應申報所得稅」及「應繳納所得稅」之人。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係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之合併申報制,受扶養親屬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所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有為其申報所得之義務。縱使其父母無所得,而無應繳納之稅款,但其應合併申報之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時,亦有申報之義務。因此,如未申報,除向其父母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亦將以其父母為處罰對象,依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不知而疏忽,特再呼籲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彭明珊,電話:04-23051111轉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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