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對象取得及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買受人,千萬不能有跳開的情形,否則一旦被查獲有跳開情事,開立發票及取得發票者都會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列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予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分別為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規定。該局日前查獲某甲營業人基於買方乙的要求,將統一發票直接開立交付與買方乙的客戶丙,造成甲未按實際對象開立統一發票、乙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漏開統一發票,及丙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乙開立之統一發票,結果三者都遭受被處罰的情形。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不論購買貨物及銷貨買受人,一要要取得實際交易對象的憑證及開立憑證與實際買受人,以免觸犯法令,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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