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在臺居留超過90天,其境外收取之報酬應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者,亦應一併申報繳稅。該筆國外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及公證人應同時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納稅義務人應按該年度之單位外幣與新臺幣之平均兌換金額計算。為便利外僑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國外勞務報酬,該局將新臺幣與各外幣之折算率列示如下:
美元32.4895、日幣0.2776、澳幣24.4975、加幣28.6816
歐元40.8791、港幣4.1589、韓幣0.0341、馬幣8.8908
印度盧比0.7197、印尼盾0.0035、以色列錫克7.3251
菲律賓匹索0.6341、星幣20.4733、泰銖0.8527、紐幣21.0583
瑞典4.4062、瑞士法郎25.94、英鎊60.0691、南非4.7575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係在96年辦理離境申報,請另向稽徵機關查詢該離境月份之外幣兌換率計算其取自國外勞務報酬。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薛靜涓,電話:04-23051111轉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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