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後經查獲變更前之違章,應以變更前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後,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所接手之獨資商號,被查獲前手負責人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究以變更前抑或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即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可撥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提供單位:法務一科李秀英,電話:04-23051111轉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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