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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7/05/21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中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申報扣除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95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開始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支付購置自用住宅借款利息,可申報列舉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應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金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先行減除,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上述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應符合之要件如下:(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檢附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借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抵押房屋之座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時,納稅人應自行補註並簽章。另納稅義務人以自建或委建方式取得之自用住宅房屋,符合前述規定要件者,亦得適用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趙彰權,電話:04-23051111轉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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