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之房屋是否仍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遭法院拍賣之房屋,納稅義務人如能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時,如原始自行建築成本或房屋買賣雙方訂定之買賣契約(私契)及支付價款證明,則可以拍定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倘餘額為負數,即可不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買賣契約未保存時,亦可提供買入房屋時,向銀行抵押借款,且該借款係用於購屋之相關證明文件,借款金額並高於拍定價格,亦可認定無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購屋時,應保存取得房屋的各種原始憑證,包括買賣契約書,及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記錄或憑證,以及因取得及出售房屋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廣告費等單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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