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商品暫時借放於銷售商處展售,俟消費者購買再成立買賣契約交付款項者,仍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營業人如將商品暫借交付銷售商展售,俟消費者向銷售商購買時,營業人與銷售商再成立買賣契約交付款項者,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開立發票的時點有二,其一為於發貨時開立,另一是當買賣雙方以書面約定所銷售之貨物,必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才發生效力者,則在買受人承認時開立。前述第二種情形,係指「試驗買賣」。所謂試驗買賣,舉例來說,多數郵購業者會先將貨品提供給消費者試用,等到鑑賞期滿,消費者試用滿意後,郵購業者始向消費者收款並開立統一發票付予消費者的情形。暫借交付展售之交易模式,買賣雙方並未協訂相關試驗內容,尚非屬「試驗買賣」,所以營業人仍應比照一般買賣業之規定,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交易型態時,應注意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賴威沛,電話:04-23051111轉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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