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房屋之金額倘不足清償設定抵押權之債務,未獲分配之營業稅稅款仍應向原所有權人補徵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之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所發生之營業稅額,應依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公式計算繳納營業稅額。
中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營利事業所有之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拍定金額雖包含「營業稅額」,惟稅捐稽徵法第6條僅明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收,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營業稅之徵收,僅優先於普通債權,並無優於抵押權而受償。況法院拍得價款全數用於清償房屋所有權人債務,與所有權人變賣房屋取得價款再用於清償債務無異,倘被拍賣房屋拍定價款不足清償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設定抵押權之債務,營業稅款未獲分配,房屋所有權人既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自應向該營利事業補徵。
中區國稅局表示,關於法院拍賣房屋之營業稅,若仍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稽核科張永維,電話:04-2305111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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