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支機構互將各自申購統一發票對調使用,縱非故意,仍難謂無過失,應受處罰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發現轄區營業人,因共同由總公司會計單位代為購領分、支機購同期不同字軌起訖號碼之統一發票,而後不慎對調使用申報銷售額,雖未造成逃漏稅,但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依法開立發票之規定,仍應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總分支機構為各自獨立之經營主體,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分別申購統一發票使用。營業人雖紛紛提出,總分支機構間仍為同一權利義務主體,內部單位一時疏忽錯置發票互用,但均按時提出申報繳稅,並無故意轉供他人使用或有涉及逃漏稅情事,不應處罰等情。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間申購的發票互相對調使用,已足以影響稅捐單位稅務管理作業之正確性,並造成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申購管制作業須投入很多人力、物力釐正及通報等行政浪費,營業人雖非故意,仍難免除過失責任,依規定仍應處罰。但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將互用情形報備者,可獲處較輕的罰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後,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尤其受託人同時代理分支機購或多家營業人購領統一發票時,更應注意核對委託其購領發票之每一營業人購領之本數、字軌及起訖號碼,依規定正確使用,以免枉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蔡麗薇,電話:04-23051111轉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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