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辦理扣繳暫繳及結算申報
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但每月查定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的營利事業,自96年1月1日起,除了要記得取具會計憑證及依法設置帳簿並記載外,另須辦理扣繳及暫繳申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等相關事宜。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所稱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係指規模狹小、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而現行營業人應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所以每月查定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就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而無所得稅法有關免辦理暫繳申報及未辦結算申報得免加徵滯報金及怠報金之適用,亦即上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均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及依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再由稽徵機關按帳簿憑證核實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呼籲每月平均查定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務必設帳記載,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未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外,並應加徵滯、怠報金,是以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務必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辦理相關扣繳及暫繳申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等事宜,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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