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認同簽證會計師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結果尚無行政救濟程序之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對所委託的簽證會計師查核其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所得額的結果有不同意見而據以提出行政救濟,因並非對國稅局之處分有異議,而係屬委託人與受託人觀點的歧異問題,仍應由營業人及簽證會計師自行協商解決,尚無行政救濟程序之適用。
該局表示,為落實稅務簽證會計師之專業代理制度,稽徵機關訂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範簽證會計師接受營業人委託辦理有關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業務時,有關查核簽證的程序及應採行的方法。而稽徵機關對會計師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的案件,除了對會計師提供的查核報告、查核工作底稿及其他有關表報說明有疑問或認為有應查核事項,可向該會計師查詢、補件或通知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並備詢說明外,如受委託的會計師已執行必要的查核程序,國稅局在複核無誤後依簽證會計師查核認定的書面結果予以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營業人縱有不同意見,亦屬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觀點不同問題,本即應自行商議,因非屬對國稅局的課稅處分的異議,自無行政救濟程序的適用。
該局因此呼籲,營業人應在其委託的會計師執行稅務查核階段,與該會計師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帳證、資訊及交易事項給會計師據以整理帳務,才不會因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雙方的溝通不良,提起行政救濟而無濟於事。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呂靜娟,電話:04-23051111轉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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