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代購貨物在交付與委託人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1000萬元,在交付代購貨物與受託人時,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1000萬元,致逃漏營業稅50萬元,經補稅並論罰。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稽徵機關將以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及逃漏營業稅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貨物,在交付代購貨物時,務必記得要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佳霙,電話:04-23051111轉1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