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加盟總店應依規定開立及給與加盟商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採創業加盟之經營型態愈來愈盛行,因加盟者享有免經驗、易學習等低門檻的特色及透過連鎖加盟品牌之優勢較易獲取利潤,因此頗受有心自行創業者的歡迎;但加盟商往往忽略了,在簽訂加盟合約後所給付的加盟金及開店前支付的裝潢設備費、招牌費及開店指導費等各項費用,與開店後向加盟總店支付的進貨支出一樣,都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反過來說,對於加盟總店而言,所收取的加盟金及各項收入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發現,有些加盟商在支付上述費用時未索取進項憑證,導致心存僥倖的加盟總店漏開發票並逃漏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加盟商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一經查獲,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的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而加盟總店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一經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會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相關業者如有類似上述情形,應在被檢舉前或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阮宜君,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2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