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如屬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者,應確實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時,除該交易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外,均應於辦理各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財政部統計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屬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而未備妥之營利事業家數全國達1,872家,各區國稅局將陸續針對上開營利事業及簽證會計師寄發(或傳真)輔導函,並請其參加「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制度講習會」。
該局特別呼籲,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如屬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者,應確實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並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其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如拒不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辦理,另如未依規定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視違章情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表示,移轉訂價報告之製作可參考財政部公布之移轉訂價報告範本,上述範本及「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已置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act.gov.tw)之「移轉訂價」專區供納稅義務人下載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銘菊,電話:04-23051111轉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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