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金額書寫錯誤,僅將書寫錯誤部分以劃線塗掉,再將正確數額書寫於空白處,未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將被處罰。
該局表示,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所明定。準此,營業人如未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並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釋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於開立發票時,應審慎檢查發票開立有無錯誤,莫因一時之疏忽,違反前揭規定,受到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劉倖華,電話:04-23051111轉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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